灌政办发〔2017〕178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行政审批与监管
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等2项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灌南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灌南县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灌南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审管分离,建立完善决策、审批、监管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畅通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渠道,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成成员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局、行政审批局、发改委、经信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交运局、水利局、林业局、海渔局、商务局、粮食局、文广体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安监局、民宗局、人防办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主任由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
(二)做好行政审批与监管的相互衔接,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结果互相通报制度。
(三)协调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长效机制。
(四) 协调解决全县范围内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行政审批(服务)难题。
(五)推动全县行政审批工作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数据共享,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通报审批与监管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批准后确定会议议题、召开时间。
(三)各成员单位明确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与县行政审批局的联系沟通,协调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以及需与上级部门沟通事宜,并随时将行政处罚等监管情况告知县行政审批局,实现信息共享。
(四)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确定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及决定事项,并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灌南县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细化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后各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健全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根据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灌南县首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灌政发﹝2017)30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灌南县行政审批局履行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职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批单位不再对已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涉及部、省、市行政许可初审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委托原责任单位进行审批,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监督和检查。划转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仍由原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条 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完成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工作。审批局各科室和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推送责任人。
第四条 审批过程中涉及现场勘察、论证、听证等工作暂仍由原审批单位负责,收到信息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勘察5个工作日,论证5个工作日、听证20个工作日内),即时将办理结果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或书面推送至行政审批局,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审批、监管信息推送
(一)项目审批结束,需要推送后方单位监管的许可信息,由行政审批局在作出许可决定当天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推送至相关单位,有特殊情况无法当天推送的,应在次日上午推送。
(二)推送信息主要内容有许可主体、许可内容、许可地址、许可时间、许可文号、申请方联系方式等。同时要告知推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监管单位如对许可决定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信息后24小时内向行政审批局反馈。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四)行政审批局收到监管单位异议后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认为许可没有问题的,应及时与监管单位沟通,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行政审批局对许可决定负责,审批事项进入监管程序。认为确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监管单位发现与审批有关的信息,应及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推送至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视情况将监管信息运用到审批工作中。
第六条 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实行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行政审批局和各监管单位为责任主体,在实际工作中如有一方缺席或超时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的,视同默认,相应法律责任由不作为单位承担。
第七条 划转的行政许可具体实施要求发生变化的,如遇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以及上级部门相关会议、培训、网络维护等情况,监管单位应及时推送至行政审批局,并协助相关人员参加相应的法律法规培训、资质考试和业务学习等。因监管单位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导致行政许可失当或错误的,由监管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审批部门和监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如因履职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印发